(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雷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番法民一初字第662号原告:雷某,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赵某甲,住广州市番禺区。原告雷某诉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礼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某诉称:原、被告在2000年经人介绍相识、开始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因缺乏了解,草率在一起,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乙,女儿出生后,被告对女儿生活从不理会,女儿的生活起居都是由原告负责,被告脾气暴躁,性格孤僻,被告做事从不与原告商量,一意孤行。双方性格分歧较大,双方无法共同生活,原告曾尝试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不予理睬。原、被告共同生活时,被告经常与外面女人鬼混,深夜才回家,或者干脆不回家。但是被告不知悔改,双方争吵时被告对原告谩骂、殴打。双方从2004年开始一直分居至今,被告对原告的生活漠不关心,夫妻感情破裂。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赵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女儿能够独立生活时止;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房屋归原告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甲没有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雷某与赵某甲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赵某乙。雷某称:双方婚后与赵某甲的父母亲共同生活,自2004年起双方分房居住;2014年起赵某甲搬至婚后购买的位于本区市桥街的房屋内居住,雷某携带女儿与赵某甲的父母亲共同生活。本院认为:雷某与赵某甲结婚至今已逾十四周年,双方应珍惜长期婚姻生活培养的夫妻感情。雷某主张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但其除陈述外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婚姻生活本来就不可能一帆风顺,出现矛盾也在所难免,重要的是双方应该积极面对问题、解决问题。构建和睦家庭,需要双方共同努力、互相体谅和互相支持,通过多方面沟通解决夫妻之间存在的矛盾。应当指出,离婚不是解决夫妻矛盾的唯一途径,草率离婚,对于社会的稳定、家庭的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都会产生诸多不利影响。鉴于雷某与赵某甲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本院不准予雷某与赵某甲离婚。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雷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雷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礼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锦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