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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张启元与刘付平、陈华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民二初字第00214号原告张启元,枣阳市税务局职工。委托代理人邱奇先、熊向东,湖北金鹤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奇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熊向东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刘付平。被告陈华荣,系刘付平之妻。刘付平、陈华荣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成贵,枣阳市杨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张启元与被告刘付平、陈华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启元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张启元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彭金宏审判员  李吉超审判员  谷中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