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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樊孟春与展方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孟春,展方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锦民初字第00487号原告樊孟春。被告展方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国泰中路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孟春与被告展方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原告樊孟春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孟春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孟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4元减半收取497元,由原告樊孟春负担。审判员 曹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晓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