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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贵华与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贵华,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海民诉保字第0202号申请人李贵华。委托代理人姚曙琴(特别授权)、周娜(实习),江苏君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188号。被申请人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春晖路188号E、F幢502室。申请人李贵华与被申请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祥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市祥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物。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秀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沙志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