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行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李帮君与北京市公安局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帮君,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西行初字第860号原告李帮君,男,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本院受理原告李帮君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所作京公复决字(2015)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帮君不服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所作京公复决字(2015)2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一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审 判 长 刘 丰人民陪审员 吴素洁人民陪审员 许子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彤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