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李友传与龚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友传,龚淑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2979号原告李友传,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龚淑安,女,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友传与被告龚淑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友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友传负担。审判员 颜誉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卉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