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异字第00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唐奎勇、许新华与沭阳县青伊湖华阳小学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奎勇,许新华,沭阳县青伊湖华阳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异字第00090号异议人唐奎勇,居民。申请执行人许新华,居民。被执行人沭阳县青伊湖华阳小学,住所地沭阳县青伊湖镇后乡村*组。法定代表人高建华,系该校校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新华与被执行人沭阳县青伊湖华阳小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唐奎勇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许新华同意解除对苏N×××××、苏N×××××校车的执行措施,异议人唐奎勇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唐奎勇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唐奎勇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仲其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