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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民初字第2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赵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赵建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民初字第2728号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国祥。委托代理人:潘金龙、徐宇峰,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建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赵建军的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祥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孙 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汝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