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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君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姚敬忠与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敬忠,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君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姚敬忠。被执行人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林角佬。法定代表人白雄,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姚敬忠与被执行人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岳阳市君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岳君劳仲案字(2015)0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法律文书确认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姚敬忠工伤赔偿款5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725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及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羁押,被执行人岳阳市永盛油脂化工有限公司的厂房、土地及机械设备已设置抵押并已被抵押权人申请冻结,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君执字第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震审 判 员  刘志平审 判 员  许奇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