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15号原告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威东,董事长。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瑞中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烟台荣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预交诉讼费,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盈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