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8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曹永海与康保珍等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海,康宝珍,常裕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007号申请执行人曹永海,男,1946年8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康宝珍,女,1936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常裕贞,女,1929年10月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曹永海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851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康保珍、常裕贞协助办理XXX的西房一间(房号1,北数第一间)的过户手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XXX的西房一间(房号1,北数第一间)归曹永海所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爱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