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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环民初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星花与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花,杨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环民初字第1351号原告李星花。被告杨龙。原告李星花与被告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0日,被告杨龙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口头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到期后,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并出具欠利息14000元欠条一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现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及并支付利息14000元,本案诉讼费用要求由被告负担。被告辩称:被告自2012年起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约定的月利率最高为3.5%,最低为3%。2014年1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60000元借条一张,并约定10000元的借款利率为3.5%,50000元的借款利率为3%。2015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同时清算了借款利息,同时于2015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利息为14000元的欠条一张。现同意延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借款利息不同意承担。经审理查明:被告杨龙自2012年起先后多次向原告借款,同时约定月利率分别为35‰和30‰,截止2014年1月10日,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被告遂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时约定10000元借款的月利率为35‰,50000元借款的月利率为30‰。2015年5月10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同时清算了借款利息,原告于同年5月21日出具了借款利息为14000元的欠条一张。自此,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未向原告还本付息。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笔录、借条、欠条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开庭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欠原告借款有借条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请应予支持;因民间借贷的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率明显超出相关规定,但在庭审中,被告自愿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2000元,原告也表示同意,该部分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本院予以认可。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杨龙归还原告李星花借款本金55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元,于2016年2月29日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原告李星花负担325元,被告杨龙负担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525元,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果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韩鹏云审 判 员  黄 靖人民陪审员  郭振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