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财贤与被执行人黄建华、唐育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财贤,黄建华,唐育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655号申请执行人林财贤,男,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黄建华,女,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唐育强,男,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执行人林财贤与被执行人黄建华、唐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集民初字第2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建华、唐育强价值人民币188126元(包括本金180500元、案件受理费5026元和执行费2600元)和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文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英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