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庆城民初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莉莉与被告赵海峰、赵亮亮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莉莉,赵海峰,赵亮亮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城民初字第1080号原告孙莉莉被告赵海峰被告赵亮亮本院在审理原告孙莉莉与被告赵海峰、赵亮亮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莉莉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莉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3元,减半收取721.5元,由原告孙莉莉负担。审 判 长  岳世飞人民陪审员  安万民人民陪审员  贺 琼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安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