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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苍溪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苍溪县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寇德义、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溪县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寇德义,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苍溪县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平。委托代理人XX,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寇德义,男,生于1962年4月23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被告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苍溪县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寇德义、四川海杨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苍溪县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苍溪县银通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亚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