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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泽芬与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北李股份合作经济社、冼定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芬,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北李股份合作经济社,冼定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941号原告:李泽芬,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黄崇山,系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淑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儿媳妇。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北李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耀邦。委托代理人:洪映辉,系广东国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冼定金,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证号码:×××。原告李泽芬诉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北李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北李经济社)、冼定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招伟妍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崇山、杨淑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北李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法定代表人李耀邦及其委托代理人洪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冼定金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前,被告北李经济社拟将位于**的23亩耕地进行出出租。该耕地当时是一片荒地,承租该耕地前期要投入很多资金去开荒,因此没有人想承租。后被告北李经济社领导鼓动原告承租,并承诺承租期满后会继续给原告优先续租。在此情况下,原告没有经过任何竞投招标程序就承租了该耕地,并于2011年4月1日与被告北李经济社签订《种植租地合同书》,合同约定租期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三年总租金3万元。合同还约定,在合同到期前6个月,被告北李经济社有权将耕地通过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原告如需要继续租用,应进行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参与竞投租赁,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租权。合同签订后,原告决定长期投资经营该地耕地,三年来累计投入了50多万元用于平整土地、修建道路、开挖鱼塘、建设农庄、种植果树,而在2014年4月合同期满前,原告种植的经济作物尚未进行收获期,原告的投资还没有收回。2014年3月17日,被告北李经济社贴出《通知》,确定于2014年3月21日上午10时在耕地现场开投出租耕地(**),详细情况开投前说明。2014年3月231日上午,被告北李经济社派人到涉讼土地组织现场竞投,原告到场签到并准备参与竞投。由于被告北李经济社在现场宣布竞投规则为密封式现场报价,由竞投入现场填写报价单,当场开标,最高有效报价的竞投人确定为竞得人。原告认为该竞投规则没有保障原告的优先承租权,故拒绝填写报价单。后被告冼定金和李建文填写了报价单,因冼定金出价较高,被告北李经济社现场确定由冼定金竞得该耕地承租权,并当即与冼定金签订《种植租地合同书》。不久,被告北李经济社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限期进行搬迁,交回耕地。原告认为,被告北李经济社组织的竞投招标行为程序违法,依法应认定无效。首先,竞投时间违法。被告北李经济社从2014年3月17日发布竞投通知到同年3月21日组织竞投交易,前后仅有4天时间,时间太短,交易时间违法。其次,竞投交易未经上级审批,未经过镇集体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经查,被告北李经济社将上述耕地进行竞投而填写的《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是在2014年3月24日才经过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审核小组和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审批同意发布的,但被告北李经济社却在2014年3月21日就已经组织竞投完毕,被告北李经济社为了掩盖其违法行为,在事后制作的资产交易资料中将实际交易时间全部篡改为2014年3月31日,显然违法。第三,竞投规则违法。被告北李经济社现场确定的“暗标竞投,价高者得”竞投规则,没有保障原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被告北李经济社在没有征询原告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情况下就确定由被告冼定金中标,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优先承租权。第四,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少于三人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但涉讼土地竞投招标中,仅有冼定金和**两人参与了竞投,投标人少于三人,北李经济社应当重新进行招标,北李经济社没有重新招标就确定冼定金为中标竞得人,显然违反招标投标法。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北李股份合作经济社于2014年3月21日对丹灶镇上安村土名为“双基”的23亩耕地组织的竞投招标行为无效、确认被告冼定金竞得该耕地承租权的中标行为无效、确认两被告之间签订的《种植租地合同书》无效;2、原告对**的23亩耕地享有优先承租权;3、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北李股份合作经济社赔偿因其违法竞投招标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截至起诉前为止暂定为30659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北李股份合作经济社承担。被告北李经济社辩称,一、被告对涉讼土地的竞投程序合法。原告混淆了竞投与招标的概念。被告发包土地经营权,需要保障的是发包人效益的最大化,该竞投更是类似于拍卖并非招标,只有两个竞投人,竞投程序也完全合法。竞投程序经过佛山市南海区**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完成,程序合理合法。二、原告主张对涉讼土地享有优先承租权没有法律依据。优先承租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原告在合同到期一年多以后才主张优先承租权,其主张的是合同到期当时的优先承租权还是现在的优先承租权?这上点没有明确。原告在合同到期后未归还土地,被告已通过起诉要求其归还,案件经二审终审,确认原告继续占用租赁物违法,判令其归还涉讼土地,因此,原告已无法再主张优先承租权。原告在竞投现场放弃竞投的行为可以视为其放弃继续租赁,无权主张优先承租权。即使原告主张通过合同到期当时的优先承租权而撤销两被告的合同,合同签订于2014年3月底,原告在竞投现场已知道,已超过一年期撤销权行使期间。三、案件生效后,北李经济社已申请执行,但至今原告仍未将涉讼土地交还给北李经济社,原告根本不存在损失,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冼定金没有答辩。庭审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北李股份合作经济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复印件各1份;3、被告冼定金人口信息查询表复印件1份。证据2、3,用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4、种植租地合同书(承租方为李泽芬)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北李经济社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原告享有优先承租权。5、照片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被告北李经济社于2014年3月21日进行涉讼土地的竞投。6、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复印件1份;7、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发布申请表复印件1份;8、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北李股份合作经济社耕地竞投租赁公告复印件1份;9、南海区丹灶镇上安村北李股份合作经济社农用耕地竞投租赁须知复印件1份;10、参加北李村(组)竞投租赁人员签到表复印件1份;11、交易见证表复印件1份;12、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结果公布表复印件1份;13、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结果公布明细表复印件1份。证据6-13,用以证明被告北李经济社于2014年3月21日组织竞投后才补办相关的资产交易审批手续,竞投时涉讼土地未进入资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14、种植租地合同书(承租方为冼定金)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竞投结束后北李经济社即确定冼定金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租赁合同,并未征求原告是否行使优先续租的权利。15、2014年6月23日通知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北李经济社限期原告搬离涉讼土地,未保障原告的优先承租权。经质证,被告北李经济社对原告出示的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并在合同第八条附则第一款中对优先承租权进行了解释和定义,原承租人必须进入镇的资产管理中心进行竞投,原告到竞投现场但并没有参加竞投,证明其放弃了续租权,无权享有优先承租权。对证据5-13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该组证据证实原告曾到竞投现场并签到,但并未参加竞投,且其时原告已知悉涉讼土地已由冼定金取得承租权,由其时至原告起诉时已历时一年有余,但原告均未提出异议;同时证实涉讼土地的竞投经镇的资产管理平台的认证,程序合法有效。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反而证明了原告已知悉涉讼土地于竞投当日已出租予冼定金。对证据15真实性无异议,证实被告北李经济社给予了原告合理的搬迁期。庭审中,被告北李经济社举证如下:1、(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25号案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2、(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66号案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证据1、2,用以证明法院以作出生效判决,认定涉讼土地应归还被告北李经济社,原告至今尚未交还涉讼租赁物并拖欠了一年多的土地占用费,原告无权主张优先承租权。3、(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196号案申请执行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尚未返还涉讼租赁物,原告不存在经济损失。4、种植租地合同书(承租方为冼定金)原件1份。经质证,原告对被告北李经济社出示的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两审的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认为北李经济社未违反招投标法错误,被告举证内容与其答辩意见相矛盾,认为判决书已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确认签订时间为2014年3月21日。被告冼定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及被告北李经济社出示的证据因对方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证据间可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综合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1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北李经济社签订《种植租地合同书》,约定北李经济社将土名**的耕地租赁给原告使用;租用年限从2011年4月1日起至2014年4月1日止;年承包金10000元;三年租赁期满,原告须将整片土地推平交还予北李经济社;在合同到期6个月前,北李经济社有权无条件按相关要求提前将耕地通过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原告如需继续租用,都必须相关要求办好手续,进行镇集体资产管理交易中心参与竞投租赁,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租权,但须另行签订合同;等等。2014年3月17日,北李经济社贴出《通知》,载明“北李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2014年3月21日上午10:00在耕地现场开投出租耕地(北间屋、双基),有意者请带备投标按金10000元参加竞投(每份地),详细情况开投前说明”。2014年3月21日,原告到竞投现场签到但没有提交竞投报价表。冼定金、**参与了竞投,冼定金以年承包金额30659元投得涉讼土地承租权。同日,北李经济社与冼定金签订《种植租地合同书》。2014年8月26日,北李经济社以李泽芬为被告提起诉讼,致本院(2014)佛南法丹民一初字第225号案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佛中法民三终字第66号案。李泽芬在答辩及上诉意见中提出,北李经济社没有提前通知,暗标对原承租人不公平,李泽芬没有提交竞价表为对规则的抗议而非放弃优先承租权,李泽芬交还土地损失惨重等意见。经二审终审,认定李泽芬未履行参与竞投的义务,依约不享有优先承租权,判决李泽芬返还涉讼土地、支付占用期间租金予北李经济社。北李经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佛南法丹执字第196号。本院认为,前案已就李泽芬提出的优先承租权等的抗辩理由进行审查,并认定李泽芬不享有优先承租权,支持北李经济社请求李泽芬返还土地及按竞投租金标准计付占有期间租金的主张。现原告李泽芬请求确认对涉讼土地享有优先承租权,该主张与生效法律文书判决认定内容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此请求确认两被告的招投标行为、租地合同无效的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告李泽芬认为前案判决其支付予北李经济社的租金为损失支出,于本案中请求北李经济社予以赔偿,前案判决已确定该费用在两者之间的最终负担责任主体,原告请求北李经济社赔偿损失的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冼定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泽芬的诉讼请求。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3.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招伟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