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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正印、吴璀忠与吴璀忠、何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印,吴璀忠,何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李正印,居民。委托代理人: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璀忠,农民。被告:何志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印与被告吴璀忠、何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璀忠、何志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印撤回对被告吴璀忠、何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正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