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李正印、吴璀忠与吴璀忠、何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印,吴璀忠,何志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289号原告:李正印,居民。委托代理人:叶波,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璀忠,农民。被告:何志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正印与被告吴璀忠、何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璀忠、何志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印撤回对被告吴璀忠、何志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李正印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