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六特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卢胜刚 杨国玲 168 终本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胜刚,杨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168号申请执行人卢胜刚,男,1986年4月17日生,布依族,农民,住六枝特区毛口乡木城村,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604175011。被执行人杨国玲,女,1990年11月18日生,布依族,农民,住贵州省晴隆县花贡镇陇围村,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9011084820。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2014年4月起每月向卢婧支付抚养费350元,直至其18周岁止,并支付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国玲在本辖区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黔六特民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道箭审判员 田兴林审判员 陈开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