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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法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范某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范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汉族,娘家住太康县。被执行人范某某,男,汉族,住太康县。本案已立案执行马某某诉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7月16前日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符合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太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德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