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终字第0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陈维荣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陈维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终字第01319号上诉人(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58号。负责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春梅,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荣,居民。委托代理人葛高玲,江苏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维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45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455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费1850元,依法退还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 霞代理审判员  刘圣磊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华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