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00091-1号原告: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再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魏玉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未与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涉案买卖合同管辖约定与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无关,本案不属于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明确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调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直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现本案的原告系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马鞍山联盛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位于马鞍山市,根据约定管辖和级别管辖标准,本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芜湖宝建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雍自涛审 判 员 范秀媛代理审判员 刘 乔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