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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相执字第19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双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袁红俊、严小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相执字第1955-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双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相城经济开发区常楼村。法定代表人孙盘英,总经理。被执行人袁红俊。被执行人严小妹(曾用名严荷燕)。苏州市双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袁红俊、严小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相商初字第06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双方确认:被告袁红俊、严小妹共同结欠原告苏州市双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货款183400元,该款被告定于2013年6月30日、7月30日、8月30日、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12月30日、2014年1月30日前各支付2万元,余款23400元定于2014年2月28日前支付。二、若被告袁红俊、严小妹未按期履行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二被告未履行金额、未到期金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024元,由被告袁红俊、严小妹共同负担。因袁红俊、严小妹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苏州市双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袁红俊、严小妹给付货款163400元及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024元。本院依法受理了苏州市双达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后,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袁红俊、严小妹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及传票,要求其在2013年11月5日前按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期满后,被执行人袁红俊、严小妹未履行。同时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表、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于15日内提供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到庭。因被执行人袁红俊、严小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本院已决定将袁红俊、严小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4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2013)相执字第1955-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扣划袁红俊、严小妹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7805元,因银行存款不足,仅扣划到严小妹名下的银行存款12200元。该款已转交给申请执行人。法院多次到银行、房管、车辆管理部门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袁红俊、严小妹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未查获。本院将执行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袁红俊、严小妹的确切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他财产线索。据申请执行人反映:听说袁红俊、严小妹欠了好多钱,房子和厂都抵给别人,具体也不清楚,人也对不着,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袁红俊、严小妹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扣划被执行人严小妹的银行存款12200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3)相商初字第0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唯华执行员  邹建良执行员  徐 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成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