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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范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军华与郑斌、兹淑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郭军华,城镇居民。被告:郑斌,城镇居民。被告:兹淑娟,城镇居民,系被告郑斌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华诉被告郑斌、兹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郑斌、兹淑娟的存款、房产和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军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郭益民的房产(范县新区清华园小区12号楼一单元四楼西户)一套;冻结被告郑斌、兹淑娟的存款206万元;三、查封被告郑斌、兹淑娟的房产和车辆;四、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