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范民初字第0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军华与郑斌、兹淑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范民初字第01268号原告:郭军华,城镇居民。被告:郑斌,城镇居民。被告:兹淑娟,城镇居民,系被告郑斌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军华诉被告郑斌、兹淑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军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郑斌、兹淑娟的存款、房产和车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郭军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郭益民的房产(范县新区清华园小区12号楼一单元四楼西户)一套;冻结被告郑斌、兹淑娟的存款206万元;三、查封被告郑斌、兹淑娟的房产和车辆;四、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树峰审 判 员 马文慧代理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伟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