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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金军与张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军,张磊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刘金军。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军与被告张磊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刘金军负担。审 判 长  卜祥海人民陪审员  翟忠田人民陪审员  徐玉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