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5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刘金军与张磊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军,张磊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539号原告刘金军。被告张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军与被告张磊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原告刘金军负担。审 判 长 卜祥海人民陪审员 翟忠田人民陪审员 徐玉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西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