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与汪利蒙、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梁仁强。委托代理人耿风新。委托代理人丁建平。被执行人汪利蒙。被执行人杨洁。委托代理人汪利蒙。本院在执行(2014)棣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汪利蒙、杨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县支行申请执行标的170916.56元,已执行10000元,还剩余160916.56元未执行,现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4)棣商初字第1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建武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秘杰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长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