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行初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葛伟与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不服房屋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伟,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相行初字第00044号原告:葛伟,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杨一峰,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华,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伟不服被告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中,葛伟以双方就本纠纷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葛伟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葛伟负担。审 判 长 王 鸿代理审判员 唐晓芳人民陪审员 陈桂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婉璐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