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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瑞玛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马鞍山市普利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瑞玛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市普利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二初字第00632号原告:马鞍山市瑞玛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马鞍山市普利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云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瑞玛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普利特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瑞玛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瑞玛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瑞玛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3504元(减半收取),由马鞍山市瑞玛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玉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开海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