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异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王建军与朱华国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军,朱华国,朱长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异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军,居民。被执行人朱华国,居民。第三人朱长红,居民。(系被执行人朱长红的妻子)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沭民初字第12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朱华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朱华国归还借款7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军于2015年5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第三人朱长红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审查认为,朱华国与王建军之间的债务发生在朱长红与朱华国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认定为朱长红与朱华国的共同债务,第三人朱长红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朱长红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朱华国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李亚洪审判员 高允宽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仲其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