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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澧民一初字第1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姚清林、赵传军、朱明生、候延兵与澧县张公庙镇国富村村民委员会、付祖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清林,赵传军,朱明生,候延兵,澧县张公庙镇国富村村民委员会,付祖兵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澧民一初字第1061号原告姚清林,男。原告赵传军,男。原告朱明生,男。原告候延兵,男。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彭海波,澧县澧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澧县张公庙镇国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澧县张公庙镇国富村。法定代表人唐灯凤,该村主任。被告付祖兵,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清林、赵传军、朱明生、候延兵诉被告澧县张公庙镇国富村村民委员会、付祖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清林、赵传军、朱明生、候延兵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对被告澧县张公庙镇国富村村民委员会、付祖兵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清林、赵传军、朱明生、候延兵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澧县张公庙镇国富村村民委员会、付祖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清林、赵传军、朱明生、候延兵撤回对被告澧县张公庙镇国富村村民委员会、付祖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姚清林、赵传军、朱明生、候延兵交纳。审 判 员  吴开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任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