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城镇居民。法定代理人徐某。被执行人李某乙,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李某甲与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61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