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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运松与郭素双、解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运松,郭素双,解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张运松,男,1967年5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郭素双,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被执行人:解磊,男,1987年9月出生,汉族,住五河县。本院在执行张运松申请执行郭素双、解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五河县人民法院(2013)五民一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度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国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