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邮民初字第0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德惠市麒通行物流有限公司与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李金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惠市麒通行物流有限公司,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李金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756号原告德惠市麒通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德惠市米沙子镇102线。法定代表人王志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云辉。被告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住所地在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安顺路。负责人王健,经理。被告李金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泊头市裕华西路188号。代表人邓坦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文龙,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德惠市麒通行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南皮县鸿达汽运服务中心、李金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惠市麒通行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舒畅人民陪审员  冯正香人民陪审员  葛乃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