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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康德鲁、张菊君与张菊君、蒋土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德鲁,张菊君,蒋土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692号原告:康德鲁。委托代理人:单爱萍。被告:张菊君。被告:蒋土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德鲁与被告张菊君、蒋土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