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4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康德鲁、张菊君与张菊君、蒋土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德鲁,张菊君,蒋土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4692号原告:康德鲁。委托代理人:单爱萍。被告:张菊君。被告:蒋土高。本院在审理原告康德鲁与被告张菊君、蒋土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美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