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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3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贺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贺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3383号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潘艳玲,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某,女,197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邬大贵,重庆市垫江县桂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 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智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