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晓冬与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冬,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保字第2320号原告:陈晓冬,男,生于1977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黄勇,男,生于1979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冬与被告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冬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原告陈晓冬负担。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