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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营民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陈晓冬与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晓冬,黄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保字第2320号原告:陈晓冬,男,生于1977年4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被告:黄勇,男,生于1979年2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冬与被告黄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冬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晓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50元,由原告陈晓冬负担。审判员 刘 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