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民一初字第02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从顺与马东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顺,马东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380-1号原告:马从顺,男,汉族,1942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东影,女,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马从顺诉被告马东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从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东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从顺撤回对被告马东影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从顺撤回对被告马东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从顺负担。审判员  洪永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