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23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马从顺与马东影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从顺,马东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2380-1号原告:马从顺,男,汉族,1942年9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东影,女,汉族,1972年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马从顺诉被告马东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从顺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东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从顺撤回对被告马东影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从顺撤回对被告马东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从顺负担。审判员 洪永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曼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