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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遵民初字第3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徐成江与赵海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遵民初字第3412号原告:徐成江,农民。被告:赵海同,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成江诉被告赵海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成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成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徐成江负担。审判员汪艳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张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