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会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苑××与高××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执会字第634号申请执行人苑××,农民。被执行人高××,农民。申请执行人苑××与被执行人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09)宝民初字第358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4月本院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终结执行程序。申请人苑××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50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高××现在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6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葛振伟代理审判员 李 力代理审判员 陈 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金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