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艳丽诉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丽,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永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徽民初字第273号原告李艳丽,女,汉族,1973年8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冯晓东,陇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徽县建新路。法定代表人,刘国军,任该联社理事长。第三人,李永强,男,汉族,现年50岁。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丽诉被告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丽以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杜晓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翟海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