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3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嘉智、叶少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嘉智,叶少卿,杨翕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执字第363-6号申请执行人刘嘉智,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叶少卿,女,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杨翕祥,男,汉族,1960年9月3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叶少卿、杨翕祥共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良豪新区房屋及所涉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06××30、60××81,土地证号:集用(2007)07013**);二、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杨翕祥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教育路竹冠花园C4座801房、801房储物室(房产证号:02××09,土地证号:国用(2013)07115**)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良豪村房屋一间(房产证号:35××95,土地证号:集用(1989)1086**);三、拍卖或变卖属被执行人杨翕祥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体育路荔新楼B座401房(权利证号:600343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康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杜国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