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8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与林华锦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林华锦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廉法民二初字第387-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住所地:廉江市。负责人符合,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廖锡裕。被告林华锦,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诉被告林华锦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部分证据需要补充为由,于2015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廉江市支行负担。审判长 郑 福审判员 郑伟珠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嘉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