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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粉林与被执行人张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037号申请执行人石粉林,女,197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张新亮,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包头市东河区。申请执行人石粉林与被执行人张新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5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张新亮的银行存款10748元。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满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