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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海文与元虎峰、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78号申请人刘海文。被申请人元虎峰。被申请人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邢台市开发区中兴东大街440号。法定代表人:孔云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吴卫国。被申请人吴群堂。申请人刘海文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元虎峰、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卫国、吴群堂名下存款1500000元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海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刘海文名下所有的位于邢台市桥东区邢州南路542号1#-1-1-101号房产(产权证号:房权证邢市字第××号)。二、查封申请人刘海文名下冀E×××××小型轿车,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过户。三、冻结被申请人元虎峰、邢台中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吴卫国、吴群堂名下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范建敏审判员  石志杰审判员  韩 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