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杨进与张东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进,张东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杨进。被告:张东山。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进诉被告张东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进已于二0一五年八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25元,收取50元,由原告杨进自愿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黄丽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湘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