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建平诉郑新豫能(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郑新豫能(新密)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菲,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53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杨建平诉郑新豫能(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郑新豫能(新密)煤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新豫能(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新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