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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边民初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樊树桃诉被告峨边华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峨边民初字第384号原告樊树桃,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伍志华,四川凉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峨边华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树桃诉被告峨边华昊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樊树桃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树桃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树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樊树桃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 靖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