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陈建华与戢乐园、雷凌、杨惠珍、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920-4号原告陈建华。委托代理人冯兵,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晶,湖北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戢乐园。被告雷凌。被告吕卫兵。被告杨惠珍。被告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路。法定代表人吕卫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正东,湖北佑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华与被告戢乐园、雷凌、吕卫兵、杨惠珍、武汉祥盛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华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雷凌、杨惠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建华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雷凌、杨惠珍萍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华撤回对被告雷凌、杨惠珍的起诉。审 判 长 傅 涛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赵艳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