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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韩利福与荣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利福,荣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民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韩利福。被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81号荣盛发展大厦。法定代表人:耿建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廊民三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蒙 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雅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