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建执字第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王春岭诉王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岭,王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384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岭,男,193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龙沙区南航街道新跃社区230组,身份证号×××。被执行人王兰,女,1955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市龙沙区南航街道民富社区353组民航小区2号楼1单元701室,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2013)建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洪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孙 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