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7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钟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钟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538号原告:郭某甲,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钟某乙,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甲诉被告钟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甲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志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书记员 邓珊珊 关注公众号“”